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 曹小涛律师
近年来,为解决酒后驾车问题,使用代驾服务成为常见现象。很多从事代驾工作的朋友通过代驾平台接单,与平台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但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2005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其中重点提到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两个条件: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确认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也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及其强弱程度来进行认定。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秦某诉北京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秦某于2020年12月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该平台由该服务公司运营,秦某确认同意平台中的《代驾服务协议》,约定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代驾司机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服务费,向该服务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该公司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促成达成《代驾服务协议》,平台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平台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司机派单,秦某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秦某需要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平台根据代驾司机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等奖励措施,金币用于购买平台道具以提高后续抢单成功率,平台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等相关风控措施。
后秦某申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平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服务公司对秦某的有关工作要求,是基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而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秦某有权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服务公司未对秦某在上下班时间、考勤方面进行管理,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支持秦某得诉请。
可见,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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