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许某、荣某公司合同诈骗案的例子告诉我们:拆东墙补西墙,不宜长久为之。
该案中,许某系荣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经营资金极度紧张,负债严重,为获得资金,寻求喘息机会,虚构其在某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与多家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签订承兑贴现协议,或者出具一定期限内付清票款的承诺书,然后采用低价转让的方式,将他人交其承兑的票据转让,获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部分向原票据持有人支付贴现款,即民间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来越大,最终无法收拾。湖南省某法院依法判决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拾万元;荣某公司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行为人在自己严重负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采用先履行小额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的办法,诱骗更多的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并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将获得的标的物进行低价变现,将大部分变现款用于自己偿还债务等支出的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从而按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能超出自己的履约能力签订合同,预收货物或款项,更不能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骗新还旧,一旦局面无法控制,极易产生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