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 曹小涛律师
我们施工人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注意除斥期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18个月。也就是说,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施工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要求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超过该期限,则丧失该权利。一般情况下,因发包方往往不配合,直接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实施较为常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1号指导案例中,施工人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在工程价款结算后不久就发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即将对工程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况下,该建设集团随即向该法院提交了联系函,请求确认对该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建设集团的这一举动视为已经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发包人主张的建设集团因未在6个月的除斥期间内提起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而丧失该权利的要求不予支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除斥期间已经由6个月修改为18个月,进行了延长,修改后对我们施工人更为有利。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建设工程正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甚至拍卖时,作为施工人必须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待拍卖完成,拍卖款分配完毕后就很难补救了。同时,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过期失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