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顺风车被罚3万,老司机把官司打进了 最高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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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

最近,笔者浏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网站,发现了一起典型案例:曾海波诉湖南长沙岳麓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件。案情概况:2017年5月17日,曾海波驾驶私家车从居住地湖南沅江出发,前往工作地长沙,顺路在出行平台接了一个顺风车的单子,行驶至某路口等待红绿灯时,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局执法人员拦下,扣车并罚款2万元,处罚理由是曾海波未取得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

案件一波三折:曾海波先申请了行政听证,岳麓区交通局也举行了听证会,但未改变对其行政处罚结果;曾海波不服,向长沙市交通局申请了行政复议;长沙市交通局发现岳麓区交通局依据的《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对曾海波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岳麓区交通局重新对曾海波处罚。当年10月31日,岳麓区交通局对曾海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第一次的2万元飙升至第二次的3万元,处罚依据为《道路运输条例》。一周后,岳麓区交通局给曾海波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又降到了2万元,曾海波向岳麓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8年1月30日,岳麓区政府维持了岳麓区交通局的行政处罚。曾海波经历了3轮“诉讼”全部以失败告终。

艰难维权之路:曾海波将岳麓区交通局和岳麓区政府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0日,岳麓区法院判决二被告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曾海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曾海波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2018年11月21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海波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曾海波的再审理由为:1、开顺风车的行为不是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能适用《道路运输条例》;2、曾海波驾驶私家车顺路载客属于私人合乘行为

,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岳麓区交通局答辩:1、曾海波的行为属于利用合乘行为进行非法营运;2、交通局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岳麓区政府答辩意见类似岳麓区交通局。争议的焦点是曾海波开顺风车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湖南省高院再审后认为,根据平台的计算规则,曾海波这单推荐价格为240元,但岳麓区交通局认为其盈利161元,这属于事实认定依据不足,因为该盈利计算是以车型、油耗及里程计算出来的,但忽略了平台的服务费、车龄、绕路及拥堵产生的油耗等客观因素;而且,顺风车收费标准是由平台决定的,不是由非法营运的车主自己决定,曾海波没有定价权;再者,考虑到曾海波从2016年3月注册为顺风车司机以来,总共接了22单,获得的总收入1800多元,路线大部分是工作地长沙和居住地沅江之间,曾海波也不是靠此为谋生。湖南高院认为对曾海波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正规平台接单,车主不私下交易,事先发布出行路线,加上有固定往返路线,如果遇到执法人员拦路处罚情况,以上是正规顺风车盈利的证据;湖南高院还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平台提供的数据是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车主按平台发布信息,如行程、收费、载客行为也是认为平台受到政府的监管,不需要车主的质疑和查证,曾海波正是基于对政府监督行为的信赖,其从事的搭乘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湖南高院最终认定,曾海波的行为是属于合乘行为,不属于道路非法营运,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岳麓区交通局和岳麓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和维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把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个案例为当下灵活就业开网约车和开顺风车的区别提了醒。

180    2025-05-28 10: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