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房,法院却不支持解除合同?在一起案例中,购房者杨某某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年多,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却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这起案件背后,反映了疫情背景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困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认定的审慎态度。
案情回顾:交房逾期一年多,购房者要求解约
2020年12月,杨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付。然而,直至2024年2月,甲公司在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后才通知杨某某收房。杨某某认为,甲公司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逾期交房系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非其主观过错。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扬州市多次因疫情实施管控措施,施工单位也曾因人员感染、材料运输受阻等原因停工,工期确实受到实质性影响。
法院观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仍可实现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尽管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可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同时明确“不可抗力除外”。法院指出,甲公司在疫情发生后积极应对,甚至在施工单位不配合备案时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不存在故意拖延。
更重要的是,案涉房屋在诉讼期间已具备交付条件,甲公司也已通知杨某某收房。法院认为,杨某某的合同目的——取得房屋——并未因延期交付而无法实现,因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启示与思考:购房者权益如何保障?
这起案件提醒购房者,在主张解除合同时,需审慎评估“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即便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若其非因主观恶意,且合同目的最终仍可实现,法院可能倾向于维持合同效力。
此外,开发商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影响。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诉讼推动备案,体现了其履约诚意,这也是法院不支持解约的重要原因。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延期交房的免责情形和期限。若发生纠纷,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逾期违约金,而非一味追求解约。
结语
疫情之下,合同履行面临诸多挑战。这起案件既体现了对购房者权益的依法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对不可抗力因素的合理考量。在契约精神与实际情况之间,法院的判决力求平衡,既不让违约者逍遥法外,也不让不可抗力成为“万能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