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我国根据“房地统一”原则,只要国家征收了土地,地上的房屋也同步被征收;只要国家征收了房屋,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也随之被征收或者收回。我国土地不存在个人所有,但房屋存在个人所有。如果国家要处分个人所有的房屋,那就是对房屋的征收。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适用《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关于具体的制度则由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下同)作出专门规定,而在2011年1月21日之前则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的确定。根据该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为前提。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基于行政征收决定,行政机关必须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关于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补偿的程序,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