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首页 新闻资讯 法理微探 浅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我们以前称“土地征用”,2004年后已改为规范的提法“土地征收”。由于国家不能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自己不能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征收),因而土地“征收”只以发生在国家与集体组织之间,并且只适用针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土地,系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过程及其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都为这一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前者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后者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该条第3款又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条件: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这一条件者,不得征收。这一条件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我国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2)效果:征收的法律效果是使所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变,从集体所有变换为国家所有。(3)地带房: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并被征收。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如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国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的补偿金都必须足额支付。

36603_8lp4_7546.jpeg

387    2024-05-14 18: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