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漫谈之一: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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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一般而言,在公司诉讼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分为三大类(三分法):

一、源泉证据(基础证据)

股权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采用了两分法:“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权原始取得的源泉证据主要指股东依靠自身的出资行为而原始取得股权,如在创立公司时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也包括在创始股东之外新来股东在增资扩股时认缴或实缴的各类证据, 源泉证据既包括冠以“出资证明书”的书证,也包括能够证明股东出资认缴或者实缴的各类证据,如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约定、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后公司向其出具的收到股权投资款的收据、股东向银行账号汇款后银行出具的汇款回单等等。

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主要指的是股东从他人之手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东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国有股权划拨决定等。

二、推定证据(效力证据)

股权关系类似于亲子关系。股权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法律有理由推定公司知道自己的股东是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之所以为被告,就是因为股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公司知道自己的股东身份的推定证据就是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推定的证明力。在册股东据此可向公司主张股权。依法取得股权但尚未注册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除此之外,除了股东名册外,还有公司向股东发送的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受领公司分配利润的通知等。

公司制备股东名册,并应股东之请求变更股东之名册是公司对股东负有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有些公司炮制的所谓“股东能力测试”,纯属故意刁难股东,于法无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论公司出于恶意或过失拒绝或怠于把受让人载入股东名册,具有相关证据的受让人均可诉请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强制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权利人载入名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有义务制备股东名册,但实际上,有的公司未制备股东名册,何解?股东只能采取诉讼方式,倘若股东名册存在造假、虚假等不实行为,股东有权依据源泉证据请求修改。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既要对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对抗证据(公示信息)

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文件,公司法(2018版本)第32条第3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对股东信息公示义务进行了规定。协助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协助义务,与源泉证据、推定证据相比,对抗证据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具有独特的公告公示效力。首先,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信赖效力),其次,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有权对抗非善意第三人,最后登记资料可以方便公众自由查看。公司法(2018版本)第32条第3款中的第三人不包括善意第三人,依据外观主义法理,善意第三人应受到礼遇。

当且仅当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时,公司才有义务协助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公司股东变更时,公司无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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