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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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最近接到一些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现在叫征收)安置问题,为统一答复,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有关内容汇总如下:

由于我国将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我国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专门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征地前期工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步:征地报批。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三步:征地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人民政府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它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态,当事人对它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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