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离婚时未还清贷款的房产这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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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

最近遇到不少离婚咨询的,当事人问题集中在夫妻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且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产如何划分,不是简单的理解为财产一人一半,债务一人一半。本文拟打算将该问题说清楚。

类似问题用法律专业术语表达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对于当事人一方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应该做如下理解:本条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条件:(一)不动产(房产)买卖合同应该签订在婚前;(二)首付款应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三)婚后还贷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四)不动产(房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

如何给予未取得房产的另一方补偿?,法院认为,除了房屋原购房款外,取得房屋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款支付款项的一半。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都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础。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具体为起诉后,法院摇号选定)。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总额=(共同还贷款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评估结果)×50%。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本条规定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给另一方更多补偿或将房屋判归并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如果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足以体现上述原则,也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贷款归还情况,按揭贷款是将所购房屋设为抵押物抵押给行,作为贷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一般而言,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应当归于同一当事人。否则,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极可能导致贷款人还款,房屋最终可能被银行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反而了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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