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鲍某某犯行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鲍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该案是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共八条,主要聚焦于惩治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对现行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和完善。以下是对该修正案核心内容的解读。
调整行贿罪的刑罚结构: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对行贿罪的处罚标准。行贿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调整使得行贿罪的刑罚与受贿罪更加衔接,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重处罚情形:修正案新增了七种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晋升行贿、对监察司法人员行贿以及在特定领域(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这些规定旨在精准打击严重行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单位行贿罪的加重:修正案还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力度,将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旨在防止单位通过行贿规避个人责任,确保对行贿行为的全面惩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制。这些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并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事追究。这一修改旨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内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企业利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修正案扩展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范围,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的行为纳入其中,并明确了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同时,该条款也适用于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其实施类似行为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了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公司资产的规制。这一修改旨在防止企业内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公司资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单位受贿罪的调整: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修改旨在加强对单位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修正案的实施需要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未来,相关部门将根据实践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方法,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开头提到的鲍某某虽自愿认罪,但因具有多次行贿等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将有力打击各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