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静雅)酒醉后入住酒店,夜间从酒店房间窗户坠落受伤,住客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赔偿共计十五万余元。酒店是否对住客的坠楼存在过错?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住客酒后坠落是否应对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后果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夜,张某某和朋友饮酒后,和第三人丁某某共同入住西峡某酒店四楼。凌晨4时许,因张某某起床要去卫生间,没有开灯,走到房间窗户(开合宽度约17厘米)处,爬出窗户跌落楼下摔伤。张某某受伤后,在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60天,医疗费共计111849.6 5元。经诊断为:尺骨骨折、腕骨骨折、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肺挫伤等。
法院审理:
张某某认为,酒店安装的窗户限位装置存在安全隐患,违背了窗户开启限度不得超过15厘米的规定,且事发房间沙发摆设在窗户旁边,沙发与窗户平台高度接近,导致自己在酒醉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误把沙发当床,把窗户当做卫生间门的错误判断。因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窗户限位器设定为15厘米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论案涉房间限位器是15cm还是17cm,均不足以让一位成年人发生失足坠楼事故。张某某并非瘦弱体型,若非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将身体伸出窗外的行为,就不足以发生坠楼事故,张某某应由其个人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对危险源具有一定可控性,但酒店房间在住客入住期间属于住客的个人空间,酒店经营者无法预见并控制住客在入住期间的所有活动。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在张某某入住酒店时已进行了核查登记,但对于张某某在入住房间后这一私人临时场所内的行为是无法预见并进行控制的。且案涉窗口安装有限位装置,经公安机关检测,窗户打开后的最大宽度仅有17厘米,在正常情况下成年人不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将身体伸出窗外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坠事故。张某某作为一个身高约1.6米左右的成年人,在爬上案涉窗台后不挤压、不侧身的情况下不可能从窗户坠出房间。在行为人主动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即使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无法避免危险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酒店的设计违反安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不应当要求酒店对处于私密空间顾客的所有活动尽到过高的注意义务。
出行在外,个人作为生命健康的第一负责人,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酒店经营者更需时刻查漏补缺,预防发生潜在危险,积极探索更为周全的安全预警、保障机制。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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