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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职务侵占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点击:93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期间,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账户转款、 复核的U盾和密码,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亿多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支配使用。转出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在某某、Y某直播平台大肆打赏,少量用于个人及家庭购买房产、车辆、人身保险等日常支出。其间,武某多次通过向公司银行账户转回资金1000多万元应付开支、编制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式应付对账、掩盖事实。截至案发,尚有1亿元未归还某某集团。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武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亿元。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武某职务侵占且尚未归还1亿元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某某集团。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5.59万元及向Y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 732.64万元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二)第三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裁判要旨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 ,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小编:该案警示我们,作为企业员工,尤其是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武某职务侵占案不仅给某某集团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声誉。此案提醒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对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法律将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来   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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