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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盗窃!

发布时间:2024-08-09 点击:262

基本案情

        2010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某某,预谋合伙作案。臧某某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某某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某某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XXl23”账户中。臧某某使用其中的XXX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XX先生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XX元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小编:利用预设计算机程序,诱骗被害人点击虚假链接,非法转移被害人网银账户内人民币至被告人账户,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