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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辉:以法律为盾,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

发布时间:2024-06-05 点击:196

在菲某昌公司面临的一场错综复杂的劳动诉讼中,才汇律师事务所的马金辉律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律素养与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地将原告的151.87万元赔偿诉求大幅缩减至28.26万元,为菲某昌公司赢得了显著的法律利益。

案情简介

本案的原告兰某,曾是菲某昌公司的总工程师,因对降薪和辞退处理不满,而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兰某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欠薪、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151.87万元。而菲某昌公司则坚持认为欠薪不存在、加班不实、合同已续签且解除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兰某的诉求。

双方主张

原告兰某主张:

一、菲某昌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0,886元。

二、菲某昌公司应支付欠付薪资177,025.07元。

三、菲某昌公司应支付加付赔偿金177,025.07元。

四、菲某昌公司应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137,245.69元。

五、菲某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600元。

六、菲某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2,918.5元。

被告菲某昌公司主张

才汇律师马金辉面对这起跨时6年的劳动纠纷,应诉前认真梳理了兰某工作经历,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法庭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和解释,针对兰某的诉求,抓住对方证据漏洞,逐一进行了反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兰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二、菲某昌公司已足额发放兰某薪资,不存在欠薪情形。菲某昌公司提供了相关考勤记录表、工资表以及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据,明确指出兰某故意漏掉了缺卡和旷工的钉钉打卡记录。

三、劳动监察大队并未对菲某昌公司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菲某昌公司也未接到劳动监察大队的任何整改通知,不存在拒不整改的情形,所以加付赔偿金无从谈起。

四、菲某昌公司加班需要审批,同时兰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兰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

五、菲某昌公司按照程序解除与兰某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

六、尽管菲某昌公司与兰某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不合规,但不代表此为固定期合同。同时双方通信记录显示,在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合同(合同丢失),不存在菲某昌公司拒绝与兰某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此外,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菲某昌公司应向兰某支付欠付薪资67,992.47元、经济赔偿金214,631.9元,并驳回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菲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主张。对于欠付薪资法院认为菲某昌公司自20232月起调整兰某工资标准欠缺合理性,应支付欠付薪资。但兰某主张的欠薪金额部分法院未予支持,而是根据兰某工资标准调整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菲某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故法院认定菲某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兰某的经济赔偿金请求,但赔偿金金额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得出。

律师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在提供加班等主张的证据时,应确保证据充分、有效,以便法院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