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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能否决定抚养权的再次变更

发布时间:2024-07-10 点击:392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往往就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协商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孩子可以由他(她)直接抚养,但以后万一他(她)对孩子不好/不适合抚养孩子了怎么办?那么,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权能否再变更呢?

基本案情

小雪与安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问题,小雪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安某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准予小雪与安某离婚。小雪与安某的婚生女儿由小雪抚养,儿子(小安)由安某抚养,相互不支付抚养费。小雪与安某离婚后,女儿和儿子均跟随小雪生活,安某未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抚养费用。小雪遂将安某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小安的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雪与被告安某诉讼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儿由小雪抚养、儿子由安某抚养”,现小雪诉称离婚后子女均由其抚养,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经征询小安的真实意愿,其表示“现在跟随母亲生活,愿意由母亲抚养”,考虑到小安已实际跟随小雪生活的客观情况及小安的真实意愿,小雪亦有一定的抚养能力,法院依法判决小安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小雪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都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离婚后,是否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基本衡量标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从保护小安的身心健康成长及小安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考虑,依法变更小安的抚养关系。(作者: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孙飞虎、兰青)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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