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汇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10万元彩礼
发布时间:2024-05-24
点击:172
当谈婚论嫁的男女缘分走到尽头,彩礼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甚至两个家庭纷争的焦点,有时甚至会引发激烈的法律争端。近日,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的马金辉律师就成功代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男方追回了10万元的彩礼。尽管案件胜诉,但马律师仍希望向广大青年男女传达一些忠告。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因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原告张某(男)与被告赵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在此过程中,张某依照习俗向赵某及其父母支付了一系列礼金,并购买了金饰作为聘礼。然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暂,且未正式登记结婚,最终因矛盾而分手。张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及金饰,而赵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双方主张】
原告张某主张:为与赵某结婚,他按照习俗支付了高额礼金和金饰,包括“大见面”时的2万元见面礼、“送好”时的10万元礼金,以及价值3.8万元的金饰(包括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和金耳环)。此外,在婚礼当天,他还支付了1.7万元的“上车礼”。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张某要求返还所有彩礼和金饰。
被告赵某主张:她并未收到全部彩礼,且金饰被留在了张某家中。同时,她反诉称张某在其生理期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因此要求张某支付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赵某的父母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们在婚礼上陪送了四个包含被子的包袱,每个包袱内都藏有1万元,共计4万元。此外,他们还在特定日期送给张某家价值0.6万元的礼物(包括空调、衣服和鞋子),并在当天给张某封了0.5万元的礼金。
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法院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张某确实支付了赵某2万元的见面礼、10万元的礼金、3.8万元的金饰以及1.7万元的“上车礼”。而赵某方则陪送了4条棉被和1台空调扇作为回礼。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在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赵某方的陪送物品后,法院酌情判定赵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10万元彩礼。对于赵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确凿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彩礼的退还问题涉及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彩礼的定义:彩礼通常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赠送的财物。然而,某些特定情况下给付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如节日或生日时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礼物或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律规定了三种主要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在本案中,由于张某和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虽然具体退还金额可能因情况而异,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则法院可能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应予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本案中,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女方陪送的嫁妆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法院最终酌情判定了10万元的彩礼返还金额。
【律师建议】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财物的给付情况;同时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指控也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以避免败诉风险。
最后马律师郑重告诫青年朋友们:彩礼事小,婚姻最大,一定要慎重对待!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