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案例法鉴 单位未缴纳员工社保费,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诉求,咋回事?

单位未缴纳员工社保费,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诉求,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4-07-08 点击:25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某画廊未向社保部门缴纳员工陈某的社会保险。陈某离职后向法院起诉索要经济补偿金13万元。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陈某的起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概述:

陈某在某画廊工作期间,主张画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然而,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曾约定将本应由画廊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陈某,且画廊已按此约定执行。陈某在离职后,却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画廊虽未直接为陈某缴纳社保,但已按照双方约定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此操作并未给画廊带来额外利益,符合生活常理,因此认定画廊并无恶意不为陈某缴纳社保的意图。

同时,法院指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入职时明确知晓并同意上述社保费用支付方式,且事后也未提出异议,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然而,陈某却在离职后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此予以严厉批评。

判决结果:

鉴于陈某的离职并非以画廊未缴纳社保为由,且画廊已按约定履行了社保费用的支付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律师提醒:

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虽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无前提、无限制。劳动者在行使此权利时,需确保自己的解除行为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否则,不仅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补偿,还可能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