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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司法惩戒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213

日前,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在审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材料时,发现原告郑某存在伪造证据 、虚构合同签订地这一管辖连接点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诉讼秩序,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对郑某罚款1000元。

案情简介

郑某与石某签订了《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后双方因该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郑某通过网上立案渠道,向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

立案庭法官在审查立案材料时发现,双方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或甲方(石某)所在地法院,郑某提交的租赁合同文本中“合同签订地点”一栏为空白,甲方所在地并非郑州航空港区。立案庭法官遂告知郑某补充提交合同签订地有关证据。

四天后,郑某再次向法院提交了《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与第一次提交文本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合同中“合同签订地点”一栏,添加了“郑州航空港区某地”的手写字样。立案庭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这一破绽,通知郑某到院作进一步调查。

郑某来到法院后,一开始拒不承认其伪造证据、虚构管辖连接点的行为,直到立案庭法官将其前后两次提交的不一致的合同文本摆在他面前时,他才最终承认自己为了就近诉讼而虚构合同签订地点的事实。

郑某伪造证据、虚构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而且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妨害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秩序。考虑到该案具体情节和郑某悔过态度,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并对郑某处以1000元罚款。经过批评教育,郑某全额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各类民事纠纷的管辖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起诉时应结合法律有关规定和纠纷类型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切莫为了一己之私,自作聪明虚构管辖连接点,致使原本有理的维权变成违法行为。(作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王慧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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