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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销量?刷好评?获刑!

发布时间:2024-06-19 点击:139

一年一度的“618”购物节,各大购物平台推出的优惠政策实属诱人,各位宝子们是不是看了商品有成千上万的销量和如潮的“好评”,就果断“剁手”。但有没有想过销量和“好评”有可能是假的?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刷单”“刷好评”犯虚假广告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阮某和赵某招募技术开发人员开发搭建刷单APP,并招募客服对接电商商家,指引有需求的商家在刷单APP下单。刷单APP运行以后,“刷单手”开始在APP上接单,为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为部分交易量小、评分低的商家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和好评量,从而促进店铺的成交量。

2023年6月份,阮某、赵某和从事刷单的员工共计1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阮某、赵某等15人以虚假广告罪依法提起公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被告人阮某、赵某等人经营的刷单平台获利人民币9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赵某等15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赵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从事刷单的员工13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阮某、赵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30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决阮某、赵某等人退出的7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剩余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