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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自制“加密狗”销售医疗设备盗版软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5-15 点击:96

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西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的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被告人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被告人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对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标准,充分保障了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